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專項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專項工作(以下簡稱專項工作)的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及配套法規和《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工作包括“以獎代補”和示范工程。“以獎代補”是指通過考核礦山企業礦產資源開采回采率、選礦回收率和綜合利用率(以下簡稱“三率”),對節約與綜合利用礦產資源取得顯著成效的礦山企業給予資金獎勵。
示范工程主要是以礦山企業為主體,推進油頁巖、煤矸石、難選冶黑色金屬、共伴生有色多金屬、礦山固體廢棄物、多金屬尾礦等綜合開發利用,引導和帶動礦產資源領域循環經濟的發展。
第三條 專項工作遵循以下原則:
(一)圍繞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促進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提高礦產資源對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保障能力。
(二)以績論獎,推進科技進步,提高管理水平,激勵礦山企業采用先進技術、先進工藝,完善管理制度,不斷提高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水平。
(三)示范引導,推廣先進適用技術,促進礦產資源領域循環經濟發展。
(四)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要求,遴選獲獎和示范工程資金補助的礦山企業,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條 礦山企業獲得的獎勵資金專項用于進一步提高“三率”技術改造和研究開發,不得用于職工個人獎勵或工資、福利性支出;示范工程資金專項用于實施循環經濟發展示范工程。
第五條 國土資源部、財政部組織制定并不斷完善考核標準,開展績效評估和考核,加強資金使用的審計和監管,宣傳、推廣礦山企業成功的做法和經驗。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六條 國土資源部負責專項工作管理制度的制定和監督管理。中國國土資源經濟研究院要組織專門工作班子和人員,承擔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第七條 國土資源部職責:
(一)協商財政部發布專項資金申報指南,組織制定專項工作相關管理辦法。
(二)組織制定專項工作實施方案,審定下達示范工程年度計劃,研究制定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鼓勵、限制、淘汰技術指導目錄。
(三)組織制定相關技術標準、考核辦法和評估驗收標準。
(四)協商財政部審定擬獎勵的礦山企業名單和獎勵等級,審定擬補助的示范工程名單和補助金額,并向社會公示。
(五)宣傳和推廣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先進技術、先進工藝和管理經驗。
(六)組織獲獎和實施示范工程的礦山企業指導其他礦山企業開展礦產資源綜合利用。
第八條 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職責:
(一)協商省級財政部門組織“以獎代補”和示范工程申報。
(二)協商省級財政部門按要求組織專家論證和初步審查,并匯總報國土資源部、財政部。
(三)協商省級財政部門開展專項工作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并按規定報送專項工作總結材料。
(四)承擔國土資源部、財政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 中央企業主管部門或中央企業職責:
(一)組織所屬礦山企業申報“以獎代補”和示范工程。
(二)按要求審核所屬礦山申報材料,并匯總報國土資源部、財政部。
(三)開展專項工作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并按規定報送專項工作總結材料。
第十條 組織實施單位職責:
(一)擬訂專項工作實施方案和相關技術標準、考核辦法、評估驗收標準,建立評審專家數據庫,擬訂專家評審辦法。
(二)按照部的安排,承擔對“以獎代補”和示范工程申報材料專家審查的具體工作,匯總專家審查意見、提出示范工程年度計劃建議報部。
(三)根據專家審查意見,開展必要的實地核查。
(四)承擔示范工程驗收和專項工作實施情況評估的具體工作。
(五)承擔專項工作數據庫建設與管理工作。
(六)承擔國土資源部委托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申請條件和程序
第十一條 申請獎勵和示范工程資金補助的對象為采礦權人,但大型礦業集團公司下屬的獨立礦山可以作為申請對象。
第十二條 申請獎勵資金或示范工程資金補助的礦山企業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法定證照齊全,并在有效期內。
(二)依法履行了采礦權人的法定義務,按時、足額繳納了國家有關的稅費。
(三)管理機構健全,有專門的礦山地質、采礦、選礦管理機構和技術人員。
(四)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水平達到設計或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
(五)近三年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年度檢查合格,無違法違規記錄。
(六)近三年無重大生產安全、環境污染事故發生。
(七)列入礦產資源開發整合方案的,應完成資源整合,實現了規?;?、集約化開發利用。
第十三條 國土資源部、財政部發布專項資金申報指南。申請專項資金的礦山企業,按照申報指南要求編制申報材料。
歸口中央有關部門和中央企業管理的礦山企業申報材料,需經礦山所在地的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審查意見,并由歸口的主管部門(企業)審核匯總后報送國土資源部、財政部。
非中央所屬單位申報材料,按屬地管理原則,由省級國土資源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匯總后報送國土資源部、財政部。
第十四條 省級國土資源部門、財政部門組織國家級礦產督察員、有關專家對礦山企業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必要時組織專家進行實地核實。
省級國土資源部門、財政部門和中央企業主管部門(企業)對申報的礦山企業排序后報送國土資源部、財政部。報部材料包括文件、礦山申報情況匯總表和經核準后的礦山企業申報材料(紙質和電子數據光盤各三份),并按要求進行網絡申報。
第十五條 國土資源部、財政部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論證。組織實施單位做好相關的具體工作。
第十六條 國土資源部、財政部依據專家審查意見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并將審核結果向社會公示。
第四章 “以獎代補”管理
第十七條 “以獎代補”工作重點支持運用新技術、采用新工藝、加強管理,礦產資源“三率”指標明顯高于規定標準,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取得顯著成效的礦山企業。
第十八條 申請獎勵資金的礦山企業應當建立礦山儲量動態監測機制,各類資源儲量資料齊全,動用、采出、損失量和“三率”管理資料臺帳清楚、規范,并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開采回采率高于設計標準或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并在國內同類礦山企業中處于先進水平。
(二)選礦回收率高于設計標準或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并在國內同類礦山企業中處于先進水平。
(三)共、伴生礦產綜合利用水平高于設計標準或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并在國內同類礦山企業中處于先進水平。
(四)礦山生產中尾礦得到充分利用并取得顯著成效。
(五)充分利用低品位礦并取得顯著成效。
(六)利用廢石(煤矸石)、礦山廢水等廢棄物取得顯著成效。
(七)近三年礦山企業自籌資金完成的技術改造項目,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取得了顯著成效。
第十九條 礦山企業的申報材料,主要包括如下方面:
(一)礦山企業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獎勵資金申請書。
(二)礦山企業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獎勵資金申請報告,主要內容如下:
1.礦山企業基本情況。包括企業發展歷程、開采方法、選礦工藝,資源儲量的占用、消耗、保有情況,設計(核定)和實際的“三率”指標;
2.申請理由;
3.提高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水平的主要做法;
4.礦山企業近三年完成的用于提高“三率”的項目投資情況;
5.礦山企業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經濟效益計算與說明。填寫礦山企業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收入增量計算表和礦山企業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項目投資表;
(三)近三年符合礦山儲量動態監管要求的礦山儲量年報和礦產資源補償費繳納憑證。
(四)近三年礦山的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損益表,以及提高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經濟效益有關的財務報表。
(五)礦山企業法定證照復印件,符合申請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等。
(六)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初審意見。
(七)其他材料。
第二十條 國土資源部、財政部根據礦山企業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和礦山企業地區分布情況,并結合當年預算安排,確定當年各?。▍^、市)、中央礦山企業申請獎勵資金支持的獎勵名額及示范工程資金支持的項目數量。計劃單列市列入所屬相關省統籌管理。
第二十一條 獎勵資金劃分為四個類別:一類1000萬元,二類800萬元,三類500萬元,四類200萬元。對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成效特別突出的,給予2000萬元特殊獎勵。
“以獎代補”工作采取資金獎勵和精神獎勵相結合的方式。
第二十二條 獎勵等級根據綜合評價指標排序確定。 綜合評價指標是指:礦山企業前三年度因“三率”高于規定標準而增加的礦產品的銷售收入(簡稱“增量收入”)和用于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項目直接投資金額(簡稱“直接投資”)兩項指標的綜合計算結果。計算公式為:
P=(⊿F+ I)×λ
式中:P—綜合評價指標(單位:萬元);⊿F—礦山企業前三年度因 “三率”指標高于規定標準而增加的礦產品的銷售收入(單位:萬元);I—礦山企業前三年度完成的用于提高“三率”并取得顯著成效的項目直接投資額(單位:萬元);λ—專家評判系數。
國土資源部、財政部根據礦產資源急缺程度,可適時對不同礦種根據上述公式計算結果進行調整。
第二十三條 當年獲得獎勵資金的礦山企業次年不能申報,但獲得獎勵資金后在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方面有突出成效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礦山企業必須按照規定用途在三年內安排使用獎勵資金。當年獎勵資金的使用情況和取得成效的總結報告,必須于下年度的7月底之前報送省級國土資源部門、財政部門。
省級國土資源部門審核、匯總后,并連同礦山企業的總結報告,于8月底前報送國土資源部。
國土資源部、財政部共同組織專家對礦山企業獎勵資金使用情況和取得的成效進行評估,并對評估結果進行通報。
第五章 示范工程管理
第二十五條 示范工程重點支持資源綜合利用水平處于國內領先,具有較大規模效應、技術先進、示范效果顯著的礦產資源循環經濟示范工程。
第二十六條 示范工程需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礦產資源規劃支持的重點及方向,符合國家相關產業政策。
(二)技術方法先進可行,具有規模效應,示范效果顯著,可大幅度提高資源利用水平。
(三)符合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鼓勵、限制、淘汰技術指導目錄的有關要求。
(四)示范工程有關工作已納入礦山企業發展規劃,確保資源綜合利用工作得到及時有效開展。具有較強的資金籌措能力,可以落實配套資金。
(五)示范工程實施單位在相關領域和專業具有較強的技術優勢和創新能力,具備必備的人才條件、技術裝備和組織管理能力。
第二十七條 示范工程申請材料包括申請報告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尚行匝芯繄蟾鎽ǎ毫㈨棻尘凹耙饬x,總體目標,技術路線,重點任務與進度安排,資金預算,預期成果及經濟社會效益,組織實施及保障措施等。
第二十八條 示范工程年度計劃按照以下原則安排:
(一)優先安排納入礦產資源規劃的國家緊缺礦產資源和能源礦產的綜合利用示范工程,以及國家重要礦產資源基地、資源型城市和礦業經濟區的示范工程。
(二)優先安排技術先進、有市場、有競爭力、效益好、示范效應顯著和已經完成前期準備工作當年可以開工的示范工程。
(三)優先安排具備建設綠色礦山條件的示范工程。
(四)優先安排大宗難利用礦產資源綜合利用技術應用示范工程。
第二十九條 示范工程資金支持額度原則上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50%。具體支持額度根據資源綜合利用水平、規模效應和技術進步等因素確定。
第三十條 示范工程的預算編制和管理嚴格遵照有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確定支出范圍。示范工程補助經費預算經批準下達后必須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隨意調整。
專項資金預算一經下達,原則上不作調整;如確需調整,須按照規定程序報財政部和國土資源部批復。
第三十一條 示范工程完成后,礦山企業應及時提出驗收申請,經省級國土資源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由國土資源部、財政部組織驗收。
示范工程的驗收應當對任務完成情況、主要技術指標的實現程度、成果資料及有關數據、經費使用的合理性等進行審查驗收。重點對專項實施的預期效益、示范效應、資源利用提高情況進行審查驗收。
第三十二條 礦山企業按照批準的實施方案開展工作,實施過程中應精心組織、健全制度、嚴格管理,確保進度和質量,及時落實配套資金。定期報送示范工程實施情況,重要進展和重大事項隨時報告。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三條 部機關相關司局和組織實施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專項實施的管理工作,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技術支撐作用,以保障專項工作的順利實施。
國土資源部根據進展情況,組織有關專家對礦山企業實施情況進行抽查。
專項實施相關工作費用按照有關規定編制預算和管理。
第三十四條 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或中央有關部門(企業)要加強對專項工作的領導,落實人員,建立聯絡員制度,為專項工作提供組織保障。
中央有關部門和中央企業、省級財政部門和國土資源部門應加強專項資金監督管理,建立專項資金使用約束機制,認真審查礦山企業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可靠性。重大事項及時向國土資源部和財政部報告。
第三十五條 礦山企業在專項申報和實施過程中要保證相關材料真實可靠,國土資源部門、財政部門要加強專項工作的監督管理,發現并核實礦山企業弄虛作假的,取消礦山企業的申請資格,已獲獎勵資金和示范工程補助資金的,要全部收回資金并取消獎勵或示范稱號。
第三十六條 加強礦山儲量動態監管、礦產督察員管理、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年度檢查等工作,結合日常管理,全面考察、科學評價礦山企業,將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納入礦山日常監管和年度檢查內容,以保障專項工作取得成效。
第三十七條 結合專項工作的實施開展重大課題的研究,完善相關政策措施,為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的管理提供業務支撐。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土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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